國務院未批復情況下,吳煒要求有關單位以舉債融資等方式建設交通項目,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
來源:政事兒
2024年12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柳州市委原書記吳煒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吳煒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被告人吳煒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吳煒利用擔任 廣西橫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南寧市委常委、副市長,柳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共同或者單獨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1.86億余元。 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吳煒違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規(guī)劃需經(jīng)國務院審批后才可由省級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立項的規(guī)定,在未獲得國務院批復的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以舉債融資等方式建設柳州城市軌道交通項目,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吳煒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jié)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 鑒于被告人吳煒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受賄款項未實際取得,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已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11月16日消息,吳煒被查;今年6月20日消息,吳煒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jīng)查,吳煒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權力觀扭曲,政績觀錯位,背離高質(zhì)量發(fā)展要求,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大搞勞民傷財?shù)摹罢児こ獭?/strong>;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娛樂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規(guī)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親屬收受財物;毫無紀法底線,大搞權錢交易, 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
吳煒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zhì)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 經(jīng)自治區(qū)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吳煒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qū)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自治區(qū)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柳州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對吳煒的開除黨籍處分決定,待召開自治區(qū)黨委全會時予以追認。
公開簡歷顯示,吳煒,男,漢族,1968年9月生,廣東普寧人,1993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廣西大學商學院研究生班政治經(jīng)濟學專業(yè)畢業(yè),在職研究生學歷。
他曾任:共青團廣西南寧市委副書記,南寧市勞動局副局長, 南寧市江南區(qū)區(qū)長,橫縣縣長、縣委書記,南寧市副市長等職。
2009年, 他任南寧市委常委、秘書長,2011年任南寧市常務副市長。
2015年,吳煒任柳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2016年1月當選市長,2021年2月任柳州市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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