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4死1傷!國道339線晉中昔陽段5·2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查明
日前,晉中市應急管理局公布《國道339線晉中昔陽段“5·2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5月21日21時25分許,國道339線晉中昔陽段547km處發(fā)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01.43萬元。
國道339線晉中昔陽段“5·2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晉KHM780小型轎車夜間行駛在彎道路段,在不具備超車條件的情況下,超速行駛強行超越同向右側車輛,與對向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且夜間超速行駛的晉KL2787/晉K1361掛重型半掛貨車碰撞后,旋轉并甩至北側路面又與同向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且夜間超速行駛的晉KT2560/晉K8T71掛重型半掛貨車碰撞,導致發(fā)生的一起較大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國道339線晉中昔陽段“5·2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情況
1.晉中豐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晉KL2787重型半掛牽引車、晉K1361掛重型自卸半掛車為該公司所屬車輛。
2.介休市鴻順達運輸有限公司。晉KT2560重型半掛牽引車為該公司所屬車輛。
(四)車輛駕駛人員基本情況
1.晉KHM780“寶駿”牌小型轎車駕駛員
韓某某,事故發(fā)生時為駕駛員,在事故中死亡。
經晉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韓某某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成分;排除韓某某酒駕毒駕嫌疑。
2.晉KL2787/晉K1361掛重型半掛貨車駕駛員
白某某,在事故中未受傷。
經晉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白某某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成分;排除白某某酒駕毒駕嫌疑。
3.晉KT2560/晉K8T71掛重型半掛貨車駕駛員
靳某某,在事故中未受傷。
經晉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靳某某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成分;排除靳某某酒駕毒駕嫌疑。
(四)事故發(fā)生過程
2024年5月21日21時25分許,當事人韓某某駕駛晉KHM780小型轎車,沿國道339線由東向西行至547km彎道路段時,駛入對向車道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晉KT2560/晉K8T71掛重型半掛貨車過程中與對向白某某駕駛的晉KL2787/晉K1361掛重型半掛貨車碰撞后,致使晉KHM780小型轎車旋轉并甩至北側路面又與同向靳某某駕駛的晉KT2560/晉K8T71掛重型半掛貨車碰撞,致晉KHM780小型轎車乘車人李某某、張某某當場死亡,駕駛人韓某某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乘車人張某某送醫(yī)救治途中搶救無效死亡,乘車人韓某某受傷,三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一次死亡4人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人員傷亡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
韓某某,事故發(fā)生時為駕駛員,在事故中死亡。
李某某,事故發(fā)生時為乘員,在事故中死亡。
張某某,事故發(fā)生時為乘員,在事故中死亡。
張某某,事故發(fā)生時為乘員,在事故中死亡。
韓某某,事故發(fā)生時為乘員,在事故中受傷。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車受損,直接經濟損失401.43萬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韓某某駕駛晉KHM780小型轎車夜間行駛在彎道路段,右側前方有三輛載重車同向行駛,間距10米左右。駛入對向車道超車時,對向來車,在不具備超車條件的情況下,超速行駛強行超越同向右側車輛,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分析
白某某、靳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重型半掛車夜間超速行駛,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責任認定情況
2024年6月26日昔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韓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遇對向來車時超車且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
當事人白某某駕駛輪胎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在設有限速標志的路段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當事人靳某某駕駛輪胎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在設有限速標志的路段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綜合分析本案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韓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人白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當事人靳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當事人韓某某、張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無責任。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
1.晉中豐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作為涉事重型半掛牽引車所屬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未認真履行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均未通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駕駛人安全教育培訓缺失,對車輛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長時間不在線情況未能及時發(fā)現并糾正,對駕駛人駕駛安全技術狀況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上路行駛未能有效管理。
2.介休市鴻順達運輸有限公司
作為涉事重型半掛牽引車所屬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均未通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駕駛人安全教育培訓缺失,未能及時督促駕駛人落實車輛安全例檢職責,導致駕駛人非法改裝車輛且在車輛安全技術狀況不符合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然上路行駛。
五、對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韓某某,晉KHM780“寶駿”牌小型轎車駕駛員,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靳某某,晉KT2560/晉K8T71掛重型半掛貨車駕駛員,對本次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由昔陽縣交警大隊依據《交通安全法》對其進行處罰。
3.白某某,晉KL2787/晉K1361掛重型半掛貨車駕駛員,對本次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由昔陽縣交警大隊依據《交通安全法》對其進行處罰。
4.張某某,晉中豐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未履行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未通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駕駛人安全教育培訓缺失,對車輛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長時間不在線情況未能及時發(fā)現并糾正,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晉中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5.王某某,介休市鴻順達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未履行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未通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晉中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晉中豐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建議由晉中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2.介休市鴻順達運輸有限公司
建議由晉中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信息來源:晉中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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