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扛5米魚竿觸高壓線后身亡,誰擔責?法院這樣判
成都一男子前去釣魚途中,因攜帶的超長魚竿與高壓線接觸后觸電身亡。男子家屬多次與電力保障部門交涉賠償事宜未果,因此訴至法院要求電力保障部門承擔全部責任。
12月3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最終依法判決觸電人承擔主要責任,供電企業(yè)承擔次要責任。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未上訴。
成都一男子前去釣魚途中,因攜帶的超長魚竿與高壓線接觸后觸電身亡。男子家屬多次與電力保障部門交涉賠償事宜未果,因此訴至法院要求電力保障部門承擔全部責任。
12月3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最終依法判決觸電人承擔主要責任,供電企業(yè)承擔次要責任。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未上訴。
▲彭州市人民法院(資料圖)
與好友相約垂釣
魚竿觸碰高壓電線男子身亡
一天上午,家住彭州的中年男子吳某某與3位好友相約至河邊釣魚。然而,直至中午都收獲甚微,吳某某抱怨道:“不釣了!先吃飯,吃完咱換個地方再釣!”于是大家在附近鎮(zhèn)上的飯店飽餐一頓后,“你們倒是抓點緊,晚了好位置可能就沒了?!眳悄衬骋贿叴叽僦糜褌儯贿吙钢L約5米的魚竿加緊步伐朝前趕去。
不一會兒,吳某某便甩開好友們一大截,不見了蹤影。大約10來分鐘后,好友們正沿著河道走著,突然發(fā)現吳某某竟面朝下地倒在河邊,一只鞋掉落在草叢里,魚竿也倒在一旁?!拔覀儑樍艘惶?,連忙大聲喊他,但他卻沒反應?!币幻糜鸦貞浀?,“我們慌忙上前將他翻過來時,才發(fā)現他的嘴唇向外翻著白泡,也沒了鼻息,于是趕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不久,醫(yī)生到場搶救無效后宣布吳某某死亡,經醫(yī)生檢查后,判斷吳某某系因其攜帶的魚竿觸碰到頭頂的高壓電線后觸電死亡。吳某某家屬多次與該段高壓線路所屬的供電企業(yè)協(xié)商賠償事宜無果,因此訴至法院。
家屬:供電企業(yè)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供電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死者全責
吳某某家屬認為,吳某某作為普通民眾對高壓電認知不足,而供電企業(yè)作為專業(yè)機構,對高壓電的危險性有足夠的認知,因此供電企業(yè)具有保護電力設施和人員安全的責任。而本案事發(fā)地點為高壓線的最低點,雖然高度已達到相關規(guī)定的標準,但旁邊有農田,人員攜桿穿行不可避免,而電力保障部門僅僅在一旁豎立“電力線路下方禁止釣魚”的標識,并沒有采取其他有效阻隔措施,故應當對吳某某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水稻田與高壓線路(資料圖)
被告供電企業(yè)則表示,該高壓線路的架設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且涉事現場設置有醒目的“高壓危險、禁止垂釣”的警示樁、警示標識,電力保障部門不存在任何過錯。并且,根據相關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垂釣。吳某某違反該規(guī)定穿越涉架空線路保護區(qū)的河道垂釣,同時無視警示標識,在明知案涉地點系河灘地并無可通行的規(guī)劃道路的情況下,仍扛著5米多長的碳素魚竿穿越架空線路。因此,其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自身嚴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供電企業(y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電力保障部門擔責30%
觸電人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后查明:事發(fā)地點位于非居民區(qū),現場有“高壓危險、禁止垂釣”“電力線路下方禁止釣魚”“線下釣魚危及生命”等多個警示標志。
法院認為,高壓供電屬于高度危險作業(yè),造成損失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供電企業(yè)未能舉證證明吳某某死亡是其故意造成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案涉高壓線路符合國家相關架設要求,且事發(fā)現場設置多處警示標志,表明供電企業(yè)已經盡到相應的管理和安全提示義務,應減輕其侵權責任。
吳某某作為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基于垂釣目的,不顧安全提示從架設高壓線的危險區(qū)域通行,對損害發(fā)生存在重大過失,而吳某某的各項損失綜合認定為102萬余元,因此酌情確定吳某某自行承擔70%責任,電力保障部門承擔30%責任并賠償吳某某家屬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綜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轉載原創(chuàng)文章請注明,轉載自資陽天行健機車配件有限公司,原文地址:http://dreamscapesoftheperverse.com/post/2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