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一派出所所長玩忽職守,致輔警遭報警人持刀刺死!獲緩刑
一男子向貴州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瓦屋派出所報警,聲稱派出所不退其保證金要燒房,所長張某獲悉警情后未到崗值班,也未上報警情,該男子持刀刺傷一名輔警,輔警搶救無效身亡。11月26日,南都記者從貴州省石阡縣人民法院獲悉,張某犯玩忽職守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據(jù)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的石阡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銅仁市碧江區(qū)瓦屋鄉(xiāng)克蘭寨村村民劉某章涉嫌故意傷害劉某潮一案,由時任瓦屋派出所所長的張某負責(zé)偵辦。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于2021年11月2日對劉某章取保候?qū)?,劉某章繳納保證金2000元。2022年11月24日對其解除取保候?qū)彛⑽赐死U保證金。2023年3月2日,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劉某章作出不起訴決定,劉某章于同日向瓦屋派出所主張退還取保候?qū)彵WC金未果。
同日22時23分,劉某章酒后撥打瓦屋派出所報警電話,聲稱未退保證金要燒毀自己位于瓦屋鄉(xiāng)克蘭寨村的住房。瓦屋派出所值班人員為張某、杜某,杜某因次日需參加追逃任務(wù),向張某報備后回家收拾行李,張某未按規(guī)定到崗值班,瓦屋派出所值班輔警唐某貴接警后于22時35分向張某電話匯報。張某獲悉警情后既未立即趕赴現(xiàn)場處警,也未向碧江分局上報警情,僅安排輔警唐某貴、劉某濤前往現(xiàn)場,同時電話聯(lián)系劉某章進行勸說和安撫。
23時許,唐某貴二人趕至劉某章家后,被其持刀追趕,張某電話安排唐某貴二人回派出所等候增援,仍未趕赴現(xiàn)場也未上報警情。其間,劉某章持刀攔停駕車路過的碧江分局六龍山派出所輔警向某清,向某清為奪走劉某章刀具致使左手食指受傷,隨即棄車逃離,并電話通知碧江分局交警大隊駐六龍山鄉(xiāng)、瓦屋鄉(xiāng)片區(qū)輔警吳某朝。二人會合后前往劉某章家中對其進行勸說。
23時39分,吳某朝撥打110報警電話請求警力增援,110指令瓦屋派出所處警。張某獲悉該情況后電話安排唐某貴、劉某濤趕赴現(xiàn)場增援,并從碧江區(qū)河西街道家中出發(fā)趕往現(xiàn)場。3月3日0時許,劉某章不聽勸阻持刀和射釘槍追趕唐某貴等人,吳某朝緊隨其后進行勸阻,在瓦屋鄉(xiāng)克蘭寨廣場被劉某章持刀刺傷。
0時17分,吳某朝再次報警。張某接到報警電話后,電話詢問了劉某濤等人現(xiàn)場情況,后駕車趕到瓦屋鄉(xiāng)與增援警力在克蘭寨廣場河邊將劉某章抓獲。同日吳某朝因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吳某朝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銳器刺傷腹部導(dǎo)致脾臟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于2023年3月19日、5月18日以證人方式通知張某到市檢察院接受詢問,張某如實供述了相關(guān)事實。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于同年7月6日再次通知張某到檢察院接受訊問,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張某辯解當(dāng)時確實無人可用,認為自己的行為只是違紀,是否構(gòu)成玩忽職守罪不清楚。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一名人民警察,在處警過程中過于疏忽大意,存在僥幸心理,不正確履職,造成一人被刺身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濫用職權(quán)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逼湫袨闃?gòu)成玩忽職守罪。
法院于今年5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張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采寫:南都記者 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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